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作者: 时间:2009-11-20 点击数: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学校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提拔、任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发[2001]7号)和教育部财务司《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1号)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席会议是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督查机构,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单位(部门)组成,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党委组织部。

第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1、提出学校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规定和实施措施;

2、提出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计划,审定审计工作方案;

3、交流和通报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处理审计过程中和审计结果发现的问题;

4、通报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五条联席会议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在干部意向调任、转任或离任前提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求,确定审计对象和内容,提请校领导审批后向审计处送达委托书;

2、介绍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3、审计结果归入干部考察材料档案,并参照审计结果提出干部考察意见和任用建议;

4、及时向纪委监察处反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5、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联席会议纪检监察处的主要职责:

1、按照廉政建设的要求,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体安排,及时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和处理;

2、受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并返馈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3、根据信访举报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对重点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并介绍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4、对阻挠、拒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进行查处,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5、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联席会议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1、根据联席会议提出的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计划及校党委组织部的委托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2、成立审计小组,依法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向委托部门反映审计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3、审计结果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意见并签字认可后,提交委托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同时将审计资料归档管理;

4、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说明和提出进行后续审计。

第八条联席会议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1、及时将上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财经法规、政策通报联席会议成员。

2、审计处进行审计时,积极协助工作,如实向审计处反映情况,提供审计所需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资产及证明材料。

第九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根据干部任免工作安排不定期召开,由党委组织部负责通知,每次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重大事项应上报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联席会议成员要明确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互通情况、统一审议、统一认识,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二ΟΟ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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