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委移送检察院“简单”环节藏着法法衔接大学问

作者: 时间:2018-07-10 点击数: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某某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对纪委监委发布的这类通报,您可能已经十分熟悉,但是否注意到,这些通报的最后往往有这样一句话:“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而这看似简单的“一句话”背后其实蕴含着法法衔接的大学问。今年4月,重庆市铜梁区纪委监委在对一个案件移送起诉时,就遇到了两道难题。

  2018年3月13日,重庆市铜梁区纪委监委依法对李某某涉嫌严重违法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并于次日依法对李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只用了短短二十余天,就查清李某某在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工作期间,利用负责诉讼费退费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委托书、诉讼费退费审批表等方式,骗取诉讼费退费款共计人民币590334元并占为己有,涉嫌贪污犯罪,决定对其移送起诉。

  案件移送起诉首先需要明确移送主体与接受移送的主体,而李某某法院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给重庆市铜梁区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出了第一道难题。

  原来,李某某案行为发生地在铜梁区,铜梁区纪委监委具有管辖权,按一般规定,应移送铜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由铜梁区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但李某某是铜梁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该院审判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也就是说,此案的移送主体没有异议,但接受移送的主体需要进行指定异地管辖,这也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相统一。对此,铜梁区纪委监委向重庆市纪委监委作出请示,重庆市纪委监委商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最终指定移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起诉。

  监察体制改革后,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由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直接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不需要检察机关再进行立案。这就对移送提出了更高要求,调查必须认定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移送的证据也要与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长期与法律打交道的李某某在作案手段上给铜梁区纪委监委调查人员出了另一道难题。

  李某某为将骗取诉讼费退费款之事做得“天衣无缝”,同时要了多名“结拜兄妹”的银行卡账号进行“移转”,因担心转账容易被发现,李某某还叮嘱“结拜兄妹”们不要将钱立即给他。其中,李某某的一位“结拜兄妹”陈某想到李某某不急于用钱,便将相关款项借给了他人买车。在铜梁区纪委监委决定转移起诉前,该笔款项仍没有被追回。

  赃款没有完全追回能不能进行移送?会不会影响起诉?赃款已经被不知情者使用,追回需要时间,等赃款追回再移送起诉会不会影响办案效率?经过反复研究探讨,铜梁区纪委监委认为此案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取得的证据足以证实调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于是果断决定将此案及时移送起诉。

  2018年4月4日,重庆市铜梁区纪委监委依法将李某某移送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该案,而不拘泥于涉案款物是否全部追回,防止片面追求案件‘完美’而影响办案效率。”李某某案负责人郭雷介绍道。果然,“迟到”的涉案款物并没有影响此案的起诉效果。后期,铜梁区纪委监委将追回的涉案款物及时按程序进行了二次移送。

  监察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证据等材料是重要的移送内容。在李某某案移送检察机关时,铜梁区纪委监委不但移送了相关书面材料,还将其扫描后连同其它电子资料一并移送,并在移送时签字留痕,在移送关键证据和被调查人时全程录音录像。“既移送书面材料又移送电子资料,实现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无缝衔接,这不仅与检察机关的现有工作模式相契合,也提高了办案效率。”郭雷说道。而签字留痕、全程录音录像既是监察法的要求,也是确保移送安全、稳妥、有序的有效方式。

  “我们在案件移送过程中既要把控案件全局,又要注重移送细节。这也倒逼我们的监察工作必须更加依法、全面、细致,更加突出监察工作的政治性、全局性、前瞻性和规范性,打通法法衔接的快车道。”李某某案审理人员陈宇对此深有感触。(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许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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