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秋季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08-21 点击数:

各学院、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财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学工处、后勤处、图书馆及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3〕4号)和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秋季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精神,我校拟于9月16日—27期间开展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请学校各有关单位就贯彻执行北京市教委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教财〔2006〕32号)有关规定的情况,结合本单位职能,就以下相关方面认真开展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

1、高校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和执行收费政策的情况,重点检查有无“点招”行为,有无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2、检查学校按规定执行校内学校公寓收费标准的情况。

3、高校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及开放教育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的情况。

4、研究生收费执行收费政策的情况。高校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规定的情况,检查学校是否存在部门和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考研辅导班、艺术专业考前辅导班的情况。

5、学校各单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情况。检查规定性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范围等内容是否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示,规定性收费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核,有无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的行为,及未经公示的收费行为。

6、学校各单位是否有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行为。

7、学校收费管理情况。检查学校各项收费收入是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收费是否有通知单、结算单、收退费凭证等;检查收费票据是否规范、经费是否统一核算,有无私存私放、设立账外账、坐收坐支的现象,有无私设“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问题;学校出租出借校舍、合作办学、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相应收入纳入财务管理,没有私存私放现象;检查学校有无未经法定程序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为确保学校自查自纠工作按时完成并向上级汇报,迎接上级检查,请各单位务必于9月27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或情况说明)上交学校纪委监察处(行政1号楼213室),有违规收费项目的单位,同时将违规收费情况按顺序列入书面报告后。

书面自查报告须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特此通知。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纪委、监察处

二○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下载:关于开展2013年秋季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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