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招生工作纪律补充规定 中矿大京纪检字[2005]3号

作者: 时间:2006-04-21 点击数:

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2号)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对《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招生工作纪律若干规定》(矿大京纪检字[2004]3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认真实施“阳光招生”,切实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投诉举报“六公开”,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廉洁,切实维护招生制度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努力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二、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建立并完善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具体明确到岗、落实到人。

(一)在招生期间,我校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我校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的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须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招生部门负责人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二)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在我校招生工作中违纪违规的行为,将按照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1.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

3.属于招生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对在我校招生工作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招生规模的;

2.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的;

4.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6.在招生录取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7.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五)学校负责招生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调整计划备案制度和回避制度;学校监察部门要建立招生监察等制度,强化招生管理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学校监察部门在积极配合学校的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同时,认真实行对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肃查处招生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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